1日6日,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158000余元,包工头任某成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任某成承包了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武平第九期旧城改造工程的部分泥水作业项目,于2011年5月11日从公司项目部支取了164462元工程进度款后,拒不支付54名工人的工资158138元,并于当晚携款潜逃。武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告责令其支付未果。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案发后,任某成于6月11日被上海警方抓获归案。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成拖欠工人工资且恶意逃匿,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任某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恶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数众多,且在案发前卷款潜逃,造成恶劣影响。为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遂对任某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任某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当前春节将至,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恶意欠薪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为追讨欠薪引发威胁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也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给社会和谐造成严重的伤害,《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正是为了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遏制恶意欠薪这一不良社会行为,也将起到积极的社会警戒与惩戒作用。
(来源:闽西新闻网)